文理自然 : 宋代散文家对散文艺术特征的论述。见苏轼《与谢民师推官书》。论者认为:“观万物之变,尽其自然之理”(《上曾丞相书》)。以此论观照于散文创作,即文理自然。《与谢民师推官书》称赏谢民师的散文创作是:“大略如行云流水,初无定质,但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所不可不止,文理自然,姿态横生”。又《自评文》谈自己创作散文:“所可知者,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如是而已矣”!故此论实为论者毕生散文创作的经验总结。“行云流水”是借自然现象来说明散文创作的“文理自然”,其理论意义是:强调散文创作具有自由自在的本性。在抒写作家复杂的思想感情和描绘千姿百态的事物时,不应受任何形式框套的束缚,而是具有深厚工力的自由挥洒,力求语言的充分表达,在艺术规律的范围内,让作家的创造力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发挥,使所创作的散文,既有艺术的章法之理,又有天然生动的境界。此论与鲁迅所言:“散文的体裁,其实是大可以随便的”(《怎么写》),具有同理论性质的积极意义。“文理自然”受老庄“道法自然”、“法天贵真”哲学观念的影响,又继承乃父“风水相遭”之论,还总结他人和自己的散文创作经验,是符合散文艺术规律的创作理论,属于艺术本体论的散文观点,有艺术哲学的意味。此论不仅对北宋以后的散文创作和散文理论影响深广,就是对于当代的散文创作,其理论意义同样具有生命力。参见“与谢民师推官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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