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字与刑法 : 自私有财产出现的那天起,“犯罪”这块无所不在的阴影,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繁衍。同时,它也促进着自己的对立面——“刑罚”的崛起与发展。将这种“刑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就是社会统治者赖以稳定政局、平抚天下的“刑法”。汉字与刑法紧密相关。那些专为刑名而创制的汉字固然直观地反映出古代刑法的内容,即便一些貌似与刑名无关的汉字,也往往向我们展示出 一幅幅审判行刑的写意画。
1.虽非刑名,实系刑法的汉字
相传齐庄公有个叫乇里国的臣子,与另 一个叫中里缴的人打了三年官司。因为案情不清,难以判断,齐庄公就让一种叫“解廌”的独角兽来听他们二人自读诉状。结果,壬里国的诉状读完,解廌没有什么表示。而中里缴的诉状还没读到一半,解廌就用角顶翻了他。于是,齐庄公就判决壬里国胜诉。这种以角触定罪的触审制度,被古人用“会意”的方法,浓缩在“法”字的构形之中。“法”,古代写作“灋”,《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又:“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依段玉裁校)“灋”字由“水”、“廌”、“去”三个字合成,表示以解廌触去理曲者,从而使审判公平如水面。这种由冥冥神灵裁判是非的刑法制度,是世界各民族社会刑法历史共同经历过的阶段。如《南史·夷貊传》记载扶南国“国法无牢狱。有讼者,先斋三日,乃烧斧极赤,令讼者捧行七步;又以金环、鸡卵投沸汤中,令采取之,若无实者,手即烂,有理者则不。又于城沟中养鳄鱼,门外圈猛兽,有罪者辄以喂猛兽及鳄鱼,鱼兽不食为无罪。三日乃放之”。又《隋书·东夷传》记载倭国人以由沸水中取石,伸手入瓮取蛇断曲直,手不烂,蛇不蜇者胜诉;《旧唐书·西戎传》记载波斯人以热铁灼舌,疮白为理直,疮黑为有罪;《明史·外国传》记载占城人以接触鳄鱼被食与否决定是非,都是乞灵神明裁判的写照。这是远古人类本身生产力低下,对自然力崇拜的产物。“法”字既再现了这种世界各民族共同的以兽断案的远古文明场景,又反映了中华民族自己独具的特点——独角神兽的形象创造,刑法当公正如水平的“博爱”心理。“法”虽然不是某一种刑法的名称,但积淀于其形体构造之中的文化蕴含则显示出它是“刑”之“大法”的真实面目。所以《说文解字》用“刑”来解释“法”字。“刑”字的金文、小篆形体都是从井从刀。右边的那把刀,当然是划定争讼双方谁当“去之”的权威力量。左边的这口井,又正与“法”字里的那汪水一脉相承,都显示着这判决的公允程度。古人认为井有常德,说井水“不概自平,多取不损,少汲不盈”,正是法律的象征。所以郑玄注《易·井卦》说:“井,法也。”今人也还常说“井井有条”。从字形所显示的内涵看,“法”和“刑”不也确是同一含义吗?
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国家机器的强化和完善,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务逐渐根据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形成一套制度。主宰天下的不再是无从捉摸的自然力,而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刑法的审判制度自然也就演变成统治者的审判。“报”字的出现,正是这种情形的折光反射。
“报(報)”字甲骨文写作 ,左边是一个双手被枷,曲膝下跪的罪人,右边是一只手。《说文解字》说:“报,当罪人也。”“当”,就是判决。甲骨文中右边的那只手,正代表了高悬在广大民众头顶之上的君主专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这个奴隶主的总头目,独揽天下人的生杀予夺大权,“临事制刑,不豫设法”,随心所欲地处罚奴隶。不再需要神兽的判别,奴隶主的话就是真理,就是行刑的标准。“报”字中的那只手,象征着刑法审判神明的人格化,也暗示出阶级社会中的刑法不再以“公平如水”为己任,而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转移。“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阶级斗争的烙印,深深地铭刻在此后的所有刑法制度之中。在奴隶主的眼里,他们对奴隶的“报(判决)”是与奴隶所犯“罪行”相当的,所以“报”引申表示“报复”。奴隶主们审理案件是“以五声听狱讼”,即所谓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他们认为犯了罪的奴隶一定答非所问、心神不定、面红耳赤、结结巴巴、双目无光,因而可以据之判案。这是华夏古人将心理学运用于刑法的尝试。正是这种“听”,使“报”引申出“报告”之意。从“报”字后代用法意义上看,它也的确反映了奴隶社会司法审判的情景。
到了春秋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在争取本身的政治权力的同时,在法律方面也提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改革要求:公布成文法,以限制奴隶主的专横。“则”字就透露出他们的要求实现了的信息。金文“则”字作 ,左边是一只鼎,右边是一把刀。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将刑法铸于鼎上,作为国家的常法。二十三年后,晋国的赵鞅又把范宣子所作的刑书铸在铁鼎之上。“则”字的金文形体,反映的正是铸刑鼎的情景。铸于刑鼎、公之于众的刑法,使天下人都明晓行为规范准则,知道量刑标准,大大限制了奴隶主贵族滥施刑罚的特权。到了后代,这种做法更发展为司法独立的思想。如《史记》记载,汉文帝一次外出,有一百姓不慎惊吓了文帝的舆马。廷尉张释之判该人违反“戒严令”,当处罚款。文帝大怒,认为处罚太轻。张释之据法力争说:“现在法律条文就是这样规定的,要加重处罚,就使法律失信于民了。”文帝不得不承认张释之的判决正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打从“则”字问世,那种西方资产阶级兴起时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的思想主张,在古老的中华大地上已现萌芽(当然,是非常脆弱的“萌芽”)。“则”字的“规则”、“法则”、“准则”义,亦由此而来。
细绎一下“法”、“报”、“则”三个字的结构形体,就能勾勒出一幅远古至春秋的刑法演变图。汉字的文化蕴含实在让人瞠目。如果说“法”、“报”、“则”向我们展示的是刑之大法的演变,那下面的 一些汉字,向我们呈现的则是具体的施刑场景。
“伐”,古代多用表“征伐”之意。但从字形上看,它记录的却是断首之刑。甲骨文作,右边的大戈横砍在左边的人颈之上,人头即将落地,可想而知。砍头必为刑法,断无疑义,然其施刑之对象,则并非仅限于罪犯。奴隶制时代敬畏神明,“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是统治者心目中的国家大事,每逢祭祀,必献牺牲,即供奉牛、羊、猪等以享神灵。而众多的祭祀中,有一种叫做“伐”的祭礼,供献的则是人牲,即杀人以祭。在祈年、求雨、献俘、祭祖、祓灾等祭仪中,都常使用人牲作为祭品。与殷墟大规模的宫殿遗址、精美的手工艺制品、众多的甲骨文献一起出土的,还有成批的惨遭杀害的人牲的遗骨。这些遗骨很多是身首异处,显为“伐”刑所致。它们再现了湮灭已久的严酷事实:奴隶主为建筑宫室宗庙而奠基置础时,常杀人血祭来祈求增加建筑物的生命力;在安门时则要残忍地杀死一些武装侍从,让他们的英灵成为永久的守门卫士。这些人牲的来源,有异族俘虏,亦有族内的下人,然肯定并非一概为“罪犯”。庄重的祭仪与对罪行的惩罚都集中在一个“伐”字身上。
“陷”,古代写作“臽”,甲骨文作 ,是一个土坑中有一人的形象,表示将人埋进坑中。甲骨文还有另外一个形体作,则是表示将人埋坑中之后,又以手执杵舂实。这两个甲骨文“陷”字的构形,正是奴隶制时代又一生命刑——生即活埋的记录。活埋之刑与祭祀、丧礼亦常相关。殷墟出土的奴隶遗骨,有不少尸骸完整,并未受过“伐”刑者,即都是“陷人以祭”的牺牲品。传说秦穆公任好死后,曾让170余人“从死”,即为之殉葬。其中有三位贤良的大臣子车奄息、子车仲行、子车鍼虎。国人哀痛这三位贤臣无辜而亡,创作了《黄鸟》一诗,悲愤地喊出“彼苍者天,歼我良人”的控诉之声。其实,从地下发掘的情况看,奴隶主以活人殉葬,其数目远远超过秦穆公。从其遗骸分析,殉葬者又多为青年男女及儿童。甲骨文“陷”字上的那双持杵下舂之手,透露出埋于坑中的青少年们是多么不甘于英年夭折,以致于奴隶主必须夯实刑场,以禁锢他们那可能的反抗。
“斩”字,后代作为刑名,是指将人断为两截,亦即“伐”的内容。然其字形由“车”、“斤(斧刀之类)” 二字合成。《说文解字》说:“斩,截也。从车斤。斩法车裂也。”是“斩”指车裂之刑。段玉裁说:“盖古用车裂,后人乃法车裂之意而用铁钺。”什么是车裂之刑呢? 有人说是将人的头与四肢各拴在一辆马车上,五车同时向不同方向行进,撕裂人体,一如俗语“五马分尸”之情形。其实不然。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得从汉字来看。车裂之刑,古人叫做“轘”。《说文解字》说:“轘,车裂人也。”“轘”字从车,睘声。从睘声之字,多有绕行、转圈、巡回义。如“還”为回返,“圜”为圆圈、“環”为圆玉、“鬟”为圆髻等等。是“轘”字之义亦当与环行有关。《左传·襄公二十二年》:“王遂杀子南于朝,轘观起于四竟。”“四竟”就是楚国的边境四周。难道可以将观起在边境四方多次以五车分尸吗?显然不行。合理的解释是将观起拖曳于一辆车后,在楚国边境四周巡回示众。验之于解放前西藏农奴主将农奴绑于马后,驱马疾行,将农奴活活拖死的酷刑,这个解释是可通的。杜预给这句话下注说:“轘,车裂以徇。”正是这个意思。马车拖人的结果,是人身体在地面摩擦磕碰而碎裂,因而这种刑法被称为“车裂”之刑。刑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警戒旁人使勿犯罪。车裂之刑,根本的意图就是徇行四方,使更多的人受到儆诫。正是“轘”这个汉字本身,告诉了我们车裂之刑的真正形式。
与“轘”相似,“县”也是一种特别突出儆示作用的刑法。“县”字繁体作“縣”,金文作 ,左边是一棵树,靠右的枝干上垂着一根绳索,下边吊着一颗人头。这正是枭首之刑的素描。枭首之刑是以延长行刑时间来突出刑罚的儆示作用,车裂之刑则是用扩大行刑场所来增强刑罚的约束力量。二刑异曲同工,在时间和空间两方面分别体现着古人对刑罚儆示作用的重视与设计实施。
“取”,甲骨文作 ,是一只手拿着一只耳朵的形象。这只被高擎着的耳朵,来自于已被处死的人。《毛诗诂训传》说:“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曰馘。”“取”反映的正是献馘之刑。这种刑法产生于战争之后的军功计算。《周礼》记载,古人战争胜者需献所斩敌首之左耳以计军功。是这种刑罚施及的对象实为已死之尸体,是一种生命刑上的附加刑。它的实施,既有统计军功之需要,也有对敌人严厉报复、告慰己方战死将士的心理因素。东汉末年,苏不韦的父亲苏谦因触怒李暠而获罪入狱,并被迫害致死。苏不韦为替父报仇,发掘李暠父亲的坟墓,割取尸体的首级祭奠苏谦。李暠因此忧惧交加,呕血身亡。苏不韦却被“恩赦”免罪。这与伍子胥借吴兵灭楚,掘楚平王墓,鞭尸五百以报父仇一样,都被世人认为是正当行为。这种以戮尸为刑罚的手段,是古人对刑罚作用认识的又一侧面,这种心理情态,由“取”字之形可深切体味。
“奚”,甲骨文作,是一只手拧着一人头发的形象,表示以强力逼迫该人服役。这是一种劳役之刑。《周礼·天官·序官》郑玄注说:“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智以为奚。”受“奚”刑的人,也就被称为“奚”,因而“奚”又表奴隶。“奚”刑的出现,显示出人作为劳动力已成为奴隶主日益重视的财产。奴隶主们不再轻易处死战俘或家奴,而是让他们去以劳役顶罪,创造更多的价值。“奚”字给我们的启示是:刑法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刑法。
这些虽非刑名,实系刑法的汉字,其字形构造,可使我们窥知古代刑法的具体实施,也反映出古人对刑法作用的认识。《周礼·秋官·大司寇》说:“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新国”,就是刚被征服之国,“乱国”,就是篡弑叛逆之国,在这些国家,势必先之以军事平叛,才能进而用刑。是古人刑始于兵,所以死刑常渊源于杀俘,而行刑又往往与祭祀相连。古人的这些特殊的文化心态,在上面分析的一些汉字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显现。
2.从刑名用字看古代刑法
古代刑名所用汉字,可分为反映刑法,反映刑具,借用他字等三类。
对刑法的直观反映
刑名用字,其形体构造常由施刑工具及施刑部位合成,这正是要显示该刑的形式内容。如“劓”是割鼻之刑。甲骨文作,左边是鼻子形象,右边是用来割下这只鼻子的刑刀。自然使人意会到施刑的细节。又如“刵”,左边是耳朵,右边是刑刀。不难想象,这就是“取”所反映的献聝之刑。
有些刑名用字,字形似乎并不同时显示施刑的工具与部位。如“黥”刑,也叫做“墨”,就是在人额上刻下表示犯罪的标志,再填以黑墨,使其永不褪色。“黥”字小篆也写作 (䵞),由“黑”、“刀”二字组成,这两样东西当然都只是施刑的工具,“墨”也只是表示刑具。然这种刑法也曾被称作“天”。(《易·睽》:“其人天且劓。”)“天”即“颠”,亦即人的额顶。 甲骨文作 ,下部是正面站立的人形,上面的二是指事符号,表示字义所指为人体最高处。这正是黥刑的施刑部位,所以后代也有称此刑为“凿颠”的。则“黥”、“天”实际上是在 一刑二名中共同显示了施刑的工具与部位。 而甲骨文中有一 字,是 一面朝左边,手捧物品,身后有尾饰的人形,在人形的头顶上,还有 一个形,即刑具(详见下文)。 这个字正是“黥”刑的会意字,刑具和施刑部位俱全。“黥”刑虽属肉刑,然其主要是为了标志区别罪犯与常人,突出的是它的耻辱作用。因而后代往往与其他刑法并用,即林冲的“刺配沧州”之类。施于头部的刑法,在肉刑中有割耳(刵、取)、剜鼻(劓、刵)、刺墨(黥、天)。如果重罚,则“天”有时与“伐”同义。“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山海经》中的那位勇士,以双乳作眼睛,用肚脐当嘴巴,挥舞武器,勇猛战斗。所谓“刑天”,是脑袋已经搬了家。这是“天”刑的又一形式,属生命刑。如果轻罚,则有“象刑”之设。即“幪巾”——当处黥刑的,只许戴头巾,不许戴冠;“草缨”——当处劓刑的,只准用草作冠缨。到了后代,则发展为“髡”刑与“耐”刑。“髡”字从“髟(头发)”,下面的“兀”实即人形(一形作“元”,意同);“耐”字小篆作 ,从“而”,从“彡(毛发)”。 “而”即胡须。(《说文解字》:“而,须也。象形。”)“髡”为剃发之刑,“耐”为剃须之刑。《孝经》说:“身体肤发,受之父母,不敢毁伤。”《释名》说:“髭,姿也。为姿容之美也。”“须,秀也。物成乃秀,人成而须生也。”古人将须发视作不可侵犯的神圣秀美之物,剃去须发,虽无皮肉之苦痛,其耻辱程度则十分严重。这两个体现施刑部位的刑名用汉字,正是古人这种荣辱观念的载体。
类似的情形还有“宫”刑,又叫做“椓”,是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之刑。“宫”是施于女子的刑具(幽闭之所)。“椓”呢? 甲骨文有字,是猪的形象,在猪腹下有一笔与腹相连,即“豭”字,指公猪。(《说文解字》:“豭,牡豕也。”)另有 一字,腹下一笔与腹不连,象去势之豕,即“豕”字。是“椓”乃借去势之豕以指去势之人,没有同时显示刑具与刑位。然甲骨文还有 一 字,左边为男子生殖器的形象,右边则是施“宫”刑的刑刀,是为刑具刑位双全的汉字。“宫”刑最初的施行对象,是犯了奸淫之罪的男女。去势幽闭,是对其所犯罪行的对当报复。这种刑法的制定,是古人伤人眼者还伤其眼、折人骨者还折其骨、落人齿者还落其齿的“刑罚报应主义”的反映。以生殖器犯罪,还施刑于生殖器。字明白地记下了古人的刑法思想。
“刖”是断足之刑。《说文解字》认为本字应是“跀”,或作“”。 其实,“刖”与“跀”是一对异体字,表示的内容并无不同。只是一个体现刑具(“刖”从“刀”),一个指明刑位(“跀”从“足”),正如“䵞”与“天”的关系一样。不过“刖”所使用的刑具,实非刀而是锯。《汉书·刑法志》:“中刑用刀锯。”古人五刑黥、劓、刖、宫、大辟(死刑),刖刑排在中间,故称“中刑”,所以颜师古注引韦昭说:“锯,刖刑也。”甲骨文有字,右边是 一只手拿着一把锯,左边人形靠近锯的一条左腿较短,记录的就是以锯锯断人腿的施刑场面。《韩非子》记载楚人和氏献玉璧而不为人识,楚王刖其左足。这与“取”刑割下的是左耳一样,均施于人体之左边。古人刑法中这种“刑偏于左”(不排除再刑时的施之于右。如和氏 二次献玉,仍不被识,被刖右足)的现象,反映的文化内涵还无人揭示,(有人说过“左耳主听”,然是否“左足主行”,则无定论。)然这种现象的存在,在 字的形体上却有确凿的证明。 (甲骨文“刖”字也有写作形的,其刑锯在字形左侧,人形中完好之足,由脚趾看,为右足之形。)《周礼》记载,古人田猎亦取猎获物左耳以献计功。金文有(刿)字,由“戈”与两“止(脚)”字构成,亦为“刖”形之记录。其中两个“止”均为左足之形,(右足,则当作。)可为之佐证。
“罚”字由“詈”和“刀”两字合成。“詈”是责骂,“刀”是钱币(即“刀布”),指的是一种罚款之刑(财产刑),属表示刑罚方式的汉字。《尚书· 吕刑》说:“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即罪犯的罪行不能核实定案,就不能判处五刑,而要处以罚金。罚款数目,按被告所犯嫌疑罪行的轻重而定,由百锾(600两)铜,到千锾(6000两)铜不等。这种罪疑课罚的办法,既体现了古人“慎刑”的思想,也告诉我们,奴隶主们已经把政治压迫与经济掠夺巧妙地结合起来了。这种刑罚后来发展成为“赎刑”。如汉代飞将军李广与匈奴交战失败被俘,后虽逃回,然依法当斩。他交了赎金,就被免死,只被罢官免职。赎刑的设置既有利于统治者搜刮民财,也可使富人逃避刑法的制裁,确是有钱人为自己创造的大救星。
直面“黥”、“劓”、“刖”、“宫()”、“髡”、“耐”、“罚”这些专为刑名创制的汉字,一阵阵腥风血雨扑面而来。这些字形,或表施刑工具,或兼及施刑部位,都显示了该刑法的实施情形,从而为后人研究古代刑法提供了直观的可靠资料。这些肉刑及赎刑的出现,反映了古人对人命的重视(不再随意格杀勿论,是其刑已为轻。然而并不排除这些肉刑的残酷性和量刑的随意性),从原则上体现出“慎刑”、“轻刑”、“刑期于无刑”的思想。
对刑具的反映
汉字对刑具的反映,有的是在字形中显示出刑具本身的形式与作用。 如“幸”,甲骨文作 ,正是一副手枷之形。 “执”字甲骨文作 ,右边跪立之人形的双手,就被铐在“幸”中。可见“幸”就是通常所说的“桎”、“枷”、“杻”、“拶指”之类的刑具。又如“圉”,甲骨文作 ,是被铐双手之人又被圈于屋中的形象,这正是囹圄即监狱这种刑具的形式与作用的体现。 又如“辛”,甲骨文作 ,正是一个刃口向上的刀斧形状。甲骨文“妾”、“童”、“仆”等奴隶名称用字,都是人形头上有“辛”的形象,“辛”正是施“黥”刑的工具。
有的汉字形体虽没有直接显示出刑具的形式与作用,但表示了刑具的材料。如“鞭”字从“革”,可知这种刑具的材料是皮革;“笞”字从“竹”,“杖”、“棒”从“木”,当然是以竹竿木棍行刑;“锁”、“钳釱”字从“金”,可见是由金属制成。而“绞”字从“糸”,是用绳索施刑;“剐”字从“刀”,是以刀割肉;“斩”字从“车”,是以车裂人。绳、刀、车等虽非为行刑而造,然其出现在刑名用字的构形之中,则亦代表了刑具的种类形式。
这些反映刑具或刑具材料的汉字,代表着不同时代刑罚的不同内容。如“幸”在远古,只能是木制品,而“锁”、“钳釱”之类,则只能出现在青铜铁器盛行之后。“车”作为刑具,在车战形式让位于骑战之后,也就不再被用。刑具的选择,受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约,也刻划着古人刑法思想发展的心态轨迹。
借用为刑名的汉字
刑名用字,并非全都专为刑名而制,也有的是借用其他汉字表达。如“燔”,是将人烧死;“醢”,是剁人为肉酱;“葅”,是切人为肉片;“脯”是将人晒为肉干;“烹”是以锅煮人。这些汉字作为刑名,都是将原来施于食牲的方式移之于人。又如“贼(杀)”、“诛(杀)”、“夷(杀)”、“族(杀全家)”、“流(迁于边远地区)”、“放(逐于远方)”、“窜(赶至荒外)”这些刑名,都是该字本义的引申用法。由于引申义与本义之间天然存在的多种联系,这些汉字所表示的行刑内容,从字形上仍可窥知一二,仍可利用字形来加以研究。
汉字与刑法关系的另一侧面是古人对汉字重视异常,汉字书写标准与否,常可引起刑法的实施。如《说文解字叙》说:“尉律,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书或不正,辄举劾之。”一个官员要是汉字写得不规范,是要受到罢官免职的刑罚的。汉代郎中令石建给汉文帝写奏折,误将“马”字少写一笔,发现后惊呼:“上谴死矣!”可见写错字也存在掉脑袋的危险。清代统治者大兴“文字狱”,有人出题“维民所止”,就被认为影射“雍正”无头,而处死刑。汉字与刑法这种独特的关系,值得关心中国文化的人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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