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的权利 : 运用技术手段把生活场面、现场表演或宣读、朗诵作品的各种声音,录制在一定物质载体如唱片、音带上的物品,统称为录音制品。它有三个特征:首先,其表现形式是录制有一种或多种声音的录音带或唱片;其次,其内容只是人、自然界或事物的声音,这种声音可能是人的表演、讲授、朗诵作品的声音,也可能是自然界或事物的声音,如风声、雨声、雷鸣、机器轰鸣声、枪炮声等;第三,录音制品可以是音像出版单位制作、出版发行的,也可以是单位或公民个人自己制作自用的。但我们通常讲的录音制品,是指音像出版单位制作、出版的录有声音的原始盒式录音带或唱片。录音制品能为人使用,如录有人们歌唱、奏乐、表演相声、讲课、演说等声音的录音制品,人们通过放音设备可以欣赏、理解其内容,获得知识,陶冶情操等。在我国,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品的制作、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国外,有些国家把录音制品当作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从著作权发展趋向来看,把录音制品视为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的观点,已越来越为众多国家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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