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许可证制度 :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包括有关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使用等各种规则。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的书面形式)具有赋予力、确定力和证明力三大法律效力。实行许可证制度进行管理,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播电视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审核、颁发广播电视许可证的行为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颁发下列许可证:一、对设置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执照》;二、对经审查符合电视剧摄制条件的单位,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三、对验收合格的音像出版单位予以重新登记注册,发给《音像出版许可证》;四、对出版发行的影像片、录像带,审查通过后发给《上映许可证》;五、对要求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经审查、批准后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六、对利用已有的或者专门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许可证》;七、对开办有线电视站的申请,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八、对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单位,批准后发给《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九、对承担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单位,批准后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十、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购置或交换的录像制品,审查同意后发给《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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