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作品著作权 : 电视台或其他节目制作者,把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首次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如录像带),专供电视台播放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画面,称为电视作品。其特征是:一、它是多方面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一种集合作品。一般是制作者经过组织、策划和投资,聘请作者创作剧本和作词作曲,聘请导演,并以导演为中心,由表演者、摄像师、美工师、化妆师、录音师、剪辑师等共同创作而成的。二、它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三个法律特征。首先,它具有独创性,是所有作者和表演者独立的脑力和技巧性劳动而产生的具有其风格特点的智力成果;其次,具有固定性和可感性,即以录像带等物质形式体现出来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不断的画面,能让人听到、看到、触(摸)到;第三、具有复制性,即他人可以借助一定的物质技术手段进行复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电视节目属于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电视节目(如会议实况、体育比赛实况等)则不是电视作品,但可供电视台播放。电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归电视节目制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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