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司法 : 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充当行政争议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司法是由广播电视行政机关自身性质及职能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是管理和服务的公务机关,在管理中必然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断发生矛盾、争执,这种争执往往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人民法院无法负担和无力尽快解决这些争执。另外,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也决定了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该肩负行政司法的重任。行政司法的作用体现于:一、保护公民、法人、国家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二、促进公民、法人和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三、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行政司法的原则包括:一、简便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广播电视行政机关的社会效益。二、公平原则,贯彻和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相关人员回避原则。四、程序司法化原则。广播电视行政司法的内容有:一、行政复议,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依法对因广播电视活动引起的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按行政程序进行复查的制度。二、行政仲裁,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依法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三、行政调解,由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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