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有关广播电视法规,但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作的处罚。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必须具备四个特征:一、行政处罚以违反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在当事人违反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义务时,才能处以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由于违反了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的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程度。三、行政处罚一般由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规章来裁决,有的行政处罚也由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裁决。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行政处罚的罚则一般由广播电视各个具体法规规定。罚则包括:一、警告,是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对违反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警诫。二、罚款,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三、吊销许可证,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依据,使当事人无法再从事这类活动。四、没收。没收违禁财物,也是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一种。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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