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法 : 规定广播电视活动的社会关系,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广播电视事业正常发展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广播电视法,是指一切规定广播电视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狭义的广播电视法仅指有关法律。广播电视法诞生于本世纪20年代广播电台问世之后。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制定了广播电视法或有关法案、立宪文件。如澳大利亚广播电视法(1942年),日本广播法(1950年),美国通讯法(1934年),土耳其广播电视组织法(1964年),英国广播法案(1981年)等。狭义的广播电视法的内容包括:一、电台、电视台的性质(政府办或私人办)及设立与撤销的条件;二、主营部门及职责;三、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四、公益性或营利性服务;五、广播电视从业者的权利与义务;六、广告管理;七、广播电视收费;八、广播电视道德规范;九、电缆、光缆、微波、卫星广播电视管理;十、法律责任,等等。我国广播电视法尚在起草拟订过程中。目前管理活动主要依据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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