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争议 : 广播电视法律概念。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者在管理广播电视事业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须具备三个特征:一、行政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参与的争议不可能是广播电视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另一方是依法接受广播电视行政机关管理的相对人。相对人的范围很广,可以是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其他行政机关。二、行政争议必须在广播电视管理过程中产生,以广播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种行为是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三、行政争议是一种法律纠纷。相对人之所以能够对广播电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提出不服,从而引起行政争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利。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广播电视行政争议的机关分别是: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包括作为行政争议一方的原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和该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行政仲裁机关,人民法院,信访部门。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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