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 : 广播电视法律概念。指广播电视台、站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发射、传送和监测的各种设备的总称。其中,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广播电视设施是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基础,它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由管辖设施的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对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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