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制作者权利 :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之一。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视节目制作者对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等权利。这种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电视节目指电视台或其他节目制作者,把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录制在一定的载体上(如录像带),专为电视台播放并通过无线电或有线电信号传播,供公众收看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画面。它具有特定的名称、内容、主题、形式和时间长度。电视节目包括电视作品和非电视作品。其特征是:一、表现形式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画面;二、载体是把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画面固定在一定的物质形式上,如录像带;三、内容可能是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也可能不是作品(如体育比赛实况);四、其传播或使用方式是把这些连续相关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通过无线电或有线电信号传播供公众收看;五、这种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画面是专为电视台制作并供其播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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