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者权利 : 广播电视法律概念。制片者又称“制片人”,一般指策划、组织或提供资金以电影形式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表现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而制作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制片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有责任使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集体劳动、创作以及一方或多方经济投资的结果,因此,为了行使权利方便,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都规定电影作品(包括音像合成作品、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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