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者权利

    制片者权利 : 广播电视法律概念。制片者又称“制片人”,一般指策划、组织或提供资金以电影形式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表现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而制作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制片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有责任使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集体劳动、创作以及一方或多方经济投资的结果,因此,为了行使权利方便,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都规定电影作品(包括音像合成作品、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为您推荐

电视节目制作者权利

电视节目制作者权利 :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之一。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视节目制作者对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等权利。这种权利的保护..

节目制作者权利

节目制作者权利 : 广播电视法律概念。一般指录音录像制作者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首次录制一个表演的音响或表演的音响和图像的人称为录音录像制作者。从一次(个)广播电视节目的酝酿到组织编、导..

作者的经济权利(新闻)

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种财产权,是著作权(版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这种权利是指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作者的精神权利(新闻)

广播作品的权利(新闻)

广播作品的权利: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有授权或不授权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也有些国家把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权利列为法定许可范围,如前苏联的广播电台选用作品,不必得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只需..

广播组织的权利(新闻)

广播组织的权利:广播组织因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节目而获得的权利。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之一,即邻接权。《罗马公约》和《卫星公约》规定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是:授权或禁止转播、录制、复制其广播节目;授权或禁止向公众(..

红色权利报(新闻)

红色权利报:1990年3月底以前为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该报于1920年9月21日创刊,当时作为左翼社会民主党的机关报,称《人民权利报》。1921年5月18日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成立后成为捷共中央机关报。1990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