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政诉讼 :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广播电视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播电视行政争议的最后解决方式是行政诉讼。广播电视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行政诉讼是根据管理相对人(原告)的请求而引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广播电视行政案件。二、行政诉讼产生的根源是与广播电视具体行政行为密不可分,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诉诸法律。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三方构成。这种法律关系,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四、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但与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广播电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五、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广播电视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到法院的,必须是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六、广播电视行政诉讼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广播电视行政案件,不适用于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广播电视行政案件的结果包括:一、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二、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三判决广播电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判决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五、判决变更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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