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具体行政行为 : 广播电视法律概念。指广播电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可分为:一、设定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二、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如吊销电视剧制作中心持有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也可以限制公民、组织的能力或权利,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规定涉外宾馆(饭店)只能接收国际金融、商情等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还可以撤销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三、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向某电视节目制作单位颁发了长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了解到该制作单位未具备两套以上摄制专用设备,又决定将颁发的长期许可证变更为临时许可证。四、不作为。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对应当履行的职权而不履行。如对申请设置广播电视台单位的申请书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或不予答复。不作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后果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得到应有的权利,或丧失应有的权利,或依法应减免义务的不能减免。
- 欢迎来到文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