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节目制作者权利 :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之一。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节目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或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等权利。这种权利保护期为50年。广播节目,指广播电台或其他节目制作者把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录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如录音带、唱片),专为广播电台播放并通过无线电或有线电信号传播,供公众收听的连续相关的声音。它具有特定的名称、内容、主题、形式和时间长度。其特征是:一、表现形式为连续相关的声音,如播音员的播音等。二、内容可能是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也可能不是作品(如体育比赛实况的录音转播)。三、载体是录有各种连续相关的声音的录音带等。四、传播方式是把这些连续相关的声音通过无线电或有线电信号播放供听众收听。五、这种声音专为广播电台播放、传输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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