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 : 由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某类作品的使用者以某些特殊的权利的一种制度。强制许可制与法定许可制的不同点在于,强制许可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授权对象是特定的,而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授权而无特定对象。由于强制许可在对著作权使用者的数量或范围上比法定许可有所限制,因此,世界上有些国家把法定许可改为强制许可。日本著作权法第67条规定,凡是利用已发表的作品(不论利用其中哪一项权利)而不知作者的身份,无从取得一般使用许可时,均可以向文部省文部大臣请求准许其使用的裁决。美国版权法第118条规定,为非商业目的而广播享有版权的作品,都可以依据版税裁判庭规定的程序,取得强制许可(这项强制许可“只能适用于已发表的、非戏剧、非音乐的文字作品、图画及艺术品”。)《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对强制许可给予承认,同时为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便利,还规定了特别的强制许可,即发展中国家通过发表适当的声明即可获得此类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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