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 : 由法律给予许可,以特定方式和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作者须支付酬金的一种制度。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版权)制度的国家都实行法定许可制。意大利版权法第52条规定:只要不是首次公演的戏剧、音乐或舞蹈作品,电台、电视台都可以现场转播,但要向作者及表演者付酬。英国1956年版权法第12条第(6)款规定,只要音乐作品已经作者同意而录制成录音制品并已发行,其他录制者即可不经作者许可再行录制,但要向作者付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也规定允许国内版权法采用法定许可证,以不影响作者精神权利的方式,来广播作品,但要支付合理的报酬(第11条之二的第2和第3款);《伯尔尼公约》还包括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复制各种作品(第9条第2款)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录制音乐作品(第13条第1款)时采用法定许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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