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作品著作权 : 录像出版单位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制成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画面,并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如录像带)的作品,称“录像作品”。其特征是:一、多方面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录像作品的摄制者为拍摄一部录像作品,必须请作者创作剧本和词曲,由导演组织演员表演,摄像师录像以及美工、剪辑等,并为此进行经济投资,是导演、编剧、摄像、作曲、表演、美工、剪辑、制作者等多方共同创作的结果。二、具有著作权中“作品”的三个法律特征。首先,它具有独创性,是所有作者和表演者独立的脑力和技巧性劳动而产生的具有其风格的智力成果。其次,它具有固定性和可感性。录像作品是以录像带或视盘等客观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能让人听到、看到、触(摸)到。第三、它具有复制性,他人可以借助一定的物质技术手段复制录像作品。因而,录像作品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也是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主要区别。录像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制作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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