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制品的权利

    录像制品的权利 : 通过技术手段录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如录像带、视盘)的生活场面、现场表演或讲授、宣读作品等内容的声音和形象,即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画面的原始录制品,称为“录像制品”。其内容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能使人听得到、看得见,但没有独创性。其特征是:一、表现形式是录制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或不相关的画面的录像带或视盘。二、内容是人、自然界或事物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形象或画面。三、它可以是录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如录有会议场景或体育比赛实况的录像带),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录制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带(如把结婚场景录制为录像带)。在我国,录像制品通常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或不相关的画面的机械录制品。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出版的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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