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必须依法成立。即按照法律规定而成立。二、有必要的、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即集体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法人有属于该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独立经费。三、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即法人的字号,是其与其他法人相区别的标志。法人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是管理法人的事务、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机构总称。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地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不仅是法人进行核准登记时必备的内容之一,而且明确了法人从事活动的主要地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指法人必须以其自身意志从事活动,并且以供其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依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以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等多种。在我国,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标准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并以其所有或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非企业法人的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经济活动,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和财产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除机关、企业、事业法人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由若干社会成员基于某种共同目标而自愿结合而成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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