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恶 : 《荀子》第三十二篇。阐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作为)也”的主题。荀子“性伪之分”是他“天人之分”的表现。“性”是天之所与,“不可学,不可事”,包括目明耳聪、喜怒哀乐及种种人的自然欲望;“伪”是人之所为,“可学而能,可事而成”,包括礼义制度所规范的种种人类正面品质。总之,人禀受于自然的都是丑恶(“甚不美”),孟子的“性善”和老子等“不离其朴而美”是根本不合圣王礼治的,所以需要“化性而起伪”、“皆反于性而悖于情”,才能建立“孝子之道,礼仪之文理”。荀子看到了社会对人的改造和人性的社会历史方面,看到了人天生都是平等的,认为“天非私齐鲁之民而外秦人也,然而于父子之义,夫妇之别,不如齐鲁之孝具敬父者”,是因为秦人“纵情性”而不修礼仪;认为“尧之与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与小人,其性一也”,都是恶而不美,只因为尧舜“能化性、能起伪”,积礼仪而为圣,所以只要“专心一志,思索孰察,加日县久,积善而不息”,“涂之人可以为禹”。这都是很可贵的思想。但“性恶”论抽掉了人性的内在根据,认为礼义制度及所有人的正面品质都是外在的、强加的,是对人进行“矫饰”、“扰化”的结果;从而必须“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仪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实际上是为封建专制主义提供理论依据。后来韩非推行法治权术,严刑重罚,其“思想的基础是更加扩大的性恶论”(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256页)。其实质都是“把人当成坏蛋”(郭沫若《十批判书》)。所以这一理论有相当反动的一面。而且“化性而起伪,起伪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从历史看,这一切固然开化了人性,同时也异化了人性,造成了与人对立的异己物。荀子只看到一面,联系老、庄“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老子·十八章》),“仁义之行,唯且无诚,且假手禽贪者器”(《庄子·徐无鬼》)的思想,其片面性更为突出。另外,在“化性”起伪、依靠圣王及对孟子“性善”论的批评上,也有许多逻辑矛盾。从结构上说,本文在《荀子》中是最为洗炼严谨的一篇,可作为先秦议论散文成熟的典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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