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权 :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的权利。它包括两种权利:一、首播权,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完成后,由谁首次播映的权利。一般而言,谁制作了节目,谁就享有首播权。此外,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与某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约定或协商,首播权可能让给某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期,就是从首次播映该节目之日起计算;二、转播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发射台或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在本台的节目时间内同步播出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的权利;或是专门为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率而设立的转播台、收转台、差转台把接收到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的信号再次发射、播出的权利。播放权可以转让,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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