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权

    播放权 :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的权利。它包括两种权利:一、首播权,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完成后,由谁首次播映的权利。一般而言,谁制作了节目,谁就享有首播权。此外,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与某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约定或协商,首播权可能让给某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期,就是从首次播映该节目之日起计算;二、转播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发射台或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在本台的节目时间内同步播出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的权利;或是专门为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率而设立的转播台、收转台、差转台把接收到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的信号再次发射、播出的权利。播放权可以转让,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为您推荐

自制节目的权利

自制节目的权利 : 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包括有线广播电台(站)、有线电视台利用采集、录摄、编排、剪接、合成、复制以及监听等手段完成的具有一定内涵,以固定名称在一定时间内播出,由语言、图像、..

自办节目的权利

自办节目的权利 : 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包括有线广播站、有线电视台)利用自己的名称和呼号,使用指配的广播电视频率播出的节目。自办节目除特殊情况外,都有固定的栏目、固定的播出时间。自办节目..

已发表作品的权利

已发表作品的权利 : 对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既要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又要使作品得到正常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之外,报刊、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录音..

未发表作品的权利

广播电视许可证制度

广播电视许可证制度 :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包括有关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使用等各种规则。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的书面形式)具有赋予力、确定力和证明力三..

录像制品的权利

录像制品的权利 : 通过技术手段录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如录像带、视盘)的生活场面、现场表演或讲授、宣读作品等内容的声音和形象,即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画面的原始录制品,称为“录像制品..

录像作品著作权

录像作品著作权 : 录像出版单位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制成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画面,并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如录像带)的作品,称“录像作品”。其特征是:一、多方面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