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节目的权利 : 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包括有线广播电台(站)、有线电视台利用采集、录摄、编排、剪接、合成、复制以及监听等手段完成的具有一定内涵,以固定名称在一定时间内播出,由语言、图像、声响等要素组成的电子符号系统,称为自制节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自制节目享有下列权利:一、播放;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自制节目,并获得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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