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义共存③

    反义共存 : 指同一个词兼有正反相对意义的现象。如《说文解字·乙部》:“乱,治也。”引申为混乱、纷乱,正反两义在古诗文中均使用。如《尚书·泰誓中》:“予有乱臣十人。”孔颖达《正义》:“治理之臣有十人也。”《韩非子·难一》:“法败则国乱。”“乱”为“混乱”。
反义共存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
(1)造字之初就兼有正反二义,因为其所表示的事物或行为本身就有对立面。 如《说文解字· 爫部》:“受,相付也。”即“授予”义,但从字形看,两只手中,一只手相付,另一只手相承,因此字形中已有“接受”义。又如“乱”,字形是一只手整理乱丝,故有“整理”“治理”义,又因对象是纷乱的丝而兼具“混乱”义。
(2)由于词义发展时,朝着其对立面产生联想,进而引申出相反的意义。如《说文解字·艸部》:“落,凡草曰零,木曰落。”意为树木的花叶脱落。《尔雅·释诂》:“落,始也。”释为“开始”。郝懿行《尔雅义疏》曰:“始终代嬗,荣落互根。”意即花开与花落互为根基,因此“落”可引申为“始”。又如“断肠”,本形容极度伤心,白居易《长恨歌》:“夜雨闻铃断肠声。”但又可引申为十分高兴喜悦,卢仝《小妇吟》:“门边两相见,笑乐不可当,夫子于傍即断肠。”
反义共存现象有人认为就是反训,实际上二者并不完全一样。反义共存主要指词义的存在状况,反训指对词义的训释;反义共存的现象是固定的词义现象,反训有时指临时使用的情况,如假借反训、省语反训、隐讳反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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