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的本与末 : 曹丕关于文学作品的共同性与特殊性的理论观点。《典论·论文》指出:“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文的“本”指文学作品的共同本质,联系这篇文章的上下文它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从作家创作实践活动来看,既然“文以气为主”,那么文的“本”自然是指作家的“气”;从文学作品的价值与作用来看,既然文章是“经国之大业”,那么文的“本”就指文章的终极目的:服务于安邦经国的大业。文的“末”指不同形式、不同体裁的特殊要求,他将“文”分为奏议、书论、铭诔、诗赋“四科”,它们既有属于“文”的共同本质,又有各自体裁形式所规定的特征。曹丕关心的显然不是文的“本”而是“末”,也即儒家历来很少注意的文学创作的特征问题。他开了后来我国文论中文体研究的先河,是文的自觉在理论上的反映。参见“典论·论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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