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趣味的标准 : 又译为《论审美趣味的标准》,美学著作。大·休谟著。1757年出版。中译文载于《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5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出版,吴兴华译。大·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英国哲学家、伦理学家和美学思想家,曾任国务副大臣等职,主要著作有《人性论》、《论文集》等。本文约3万字,集中讨论了审美趣味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的问题。认为,人们相互间的审美趣味有着巨大的差异,因而会对同一审美对象产生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1.心理器官或功能的毛病或缺陷;2.性格和气质的差异;3.时代、民族、习俗等社会环境的不同。正因为审美趣味有着这样的相对性和差异性,因此在审美活动中,每个人都应该相信自己的感受,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感受。又认为,承认审美趣味的相对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审美标准的绝对性,相反,尽管人们的审美趣味有着很大的差异,然而毕竟存在着普遍的共同标准。导致这种普遍性的原因在于:1.一切心理机能都具有健全和失调两种状态,而只有前一种状态能够给人提供审美趣味的真实标准。2.人类的内心结构具有先天的一致性,这种心理结构的一致性决定了审美感受的一致性。3.由社会习俗所导致的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教育和训练加以弥补。正因为审美趣味有着这样的绝对性和普遍性,才可能为艺术创造和艺术批评提供统一的标准。本书对后代的美论和美感研究产生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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