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者的权益 : 作者拥有以自己的名字、假名(笔名)或不标名(不署名)等法律许可的一切方式发表、再版和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拥有作品不受侵犯的权利;因作品被采用及在许多情况下按合同进行作品创作应享受酬金的权利。在苏联,电影作者权益总的说来属于电影制片厂。对电影的某些部分拥有作者权益的有:剧本作者、作曲家、总导演、总摄影师、总美工师及创作电影其他部分的作者(歌词、解说词的作者等)。业余爱好者摄制的影片,其作者版权应属于作者本人。所谓作品不受侵犯权指的是: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对作品本身做任何改动,也不得变动作品名称及作者署名。
自1973年5月起,苏联加入了世界电影作者权益(日内瓦)协定组织。外国电影作者的权益应根据合作生产或租赁影片合同、由参加协定的成员国作出决定。
在资本主义国家,电影的作者权益通常隶属于影片公司或制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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