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者 : 电影通常是包括创作人员和组织技术人员在内的摄制组集体劳动的成果。在社会主义国家,作者的电影版权属于电影制片厂,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则隶属于影片公司或为电影生产提供资金的制片人。
在电影创作的各个阶段,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员包括:剧作家、导演、摄影师、美术师、作曲家(他们各自拥有相应部分的电影作者版权)和演员即角色的扮演者。
摄制组的不同成员视具体情况可以对作品的思想倾向和艺术特色施加决定性影响。一部影片的基础通常是电影剧本;总导演的职能是组织创作全过程,他要团结全体参影人员的力量、挑选演员、负责解决影片的银幕造型以及确定影片的风格、语言和气氛。在新闻纪录片中,摄影师或剪辑师可能是享有充分权利的作者,在动画片中这种权力属于美术师。
在资本主义电影工作条件下,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制片人或对电影制作各阶段拥有监督权的电影公司代表。在大多数情况下,演员可以提出自己的条件,因为一部影片是否赢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某个“影星”的参加与否。归根结底,电影作品的性质不取决于具有创作能力的某个个人,而取决于创作电影的艺术家个体的联合。这一论点受到了来自法国“作者电影”理论追随者们的批判,他们断言,电影的主要作者就是导演。具有鲜明个性的大师们的作品以及近几十年所开展的、将剧作家与导演溶为一体的实践活动,就是50年代广泛流行于欧美的这种思想的依据。持“作者电影”立场的电影评论家,特别是法国《电影手册》杂志(60年代中期停刊)、英国《电影》杂志和美国《电影文化》杂志的一些固定作者认为,与作家或画家的创作一样,电影工作者的创作主要是个人的自我表白。因此,西方电影理论研究者不仅将美国电影界的职业大师(例如A.希区柯克)、而且将似乎在系列惊险片中表现出创作个性的一些二流的、毫无创新精神的导演统统列入“作者”之列。
从60年代末起,“作者电影”理论在西方的电影学领域失去了它的主导地位,并仅仅作为电影分析的一种可接受的观点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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