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法③

    义法 : 这是方苞提出而后成为桐城派散文理论基石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义法”一词,最早见于《墨子·非命》,后来《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中说到孔子之于《春秋》,“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此外许多著作虽不用“义法”这个词汇,意义却相近相同,如《书·毕命》:“辞尚体要。”《诗·正月》:“有伦有脊”。《礼记·表记》:“情欲信,辞欲巧”。《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言以足志,文以足言。”其中的“要”、“伦”、“信”、“志”,即“义”也,其中的“体”、“巧”、“文”,也类似于“法”的意思。后代文人每有论及的“文以载道”、“文道合一”,也差不多与“义法”类似。可见方苞的“义法”说有一个源远流长的文化背景,是对中国古代文论的一个简要总结,但只是到了方苞,“义法”才成为散文领域的一个专用理论范畴,概括了各种散文的两大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散文写作理论。
“义法”作为方苞文论的核心,曾在他的多篇文章中多次出现,反复申说,最概括的解释见于《又书货殖传后》:“《春秋》之制义法,自太史公发之,而后之浑于文者亦具焉。义即《易》之所谓‘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谓‘言有序’也。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这个话说了三个意思,第一,“义法”是古代文章写作的一个久远传统,“义法”说是对古代文论及写作实践的理论总结;第二,“义”是指文章要有实在的内容,诸如事、理之类,“法”是指文章要有与内容相适应的形式,诸如顺序、结构、字法、句法、章法等等;第三,“义”和“法”两大要素相辅相成,紧密联系,其关系是义经法纬,法以义起,因义定法,法随义变,然后有“成体之文。”
“义法”的使用有广狭之分,广义者,指一切散文文体的基本规律;狭义者,则专指古文的写作矩度乃至古文中某种文体的特殊法则,方苞曾言:“《左传》、《史记》,各有义法”,(《书五代史安重海传后》)即用狭义。
方苞早年已有“学行继程、朱之后,文章介韩、欧之间”的志向,其“义法”说不妨认为其早年志向的理论表述,对当时的文坛则是企图提出一种新的写作理论,即用古文“义法”来改造腐朽僵化的科举时文,以期实现朝廷所鼓励和标示的“清真雅正”的文风,使散文具备“助流政教”的社会政治功用。“义法”说作为散文两大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总结了古代散文的创作经验,对今天的散文写作当不无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但方苞所言的“义”显然包含许多陈腐的封建文化意识,“法”也是与之相适应的一些规矩或者教条,当时就已受到了“灵皋以古文为时文,却以时文为古文”(《钱大昕《与友人书》中引王若霖言)的尖锐批评,其理论最终不过适应了清廷对时文的要求和规范,因而成为文道合一的正统派文论。所以我们今天既不必否认其理论的历史价值和一定的现实意义,又要注意从其理论躯壳中剔除其陈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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