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 : 又称“制书”。诏令文体的一种。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按颜师古云:‘天子之言,一曰制书,谓为制度之命也。’”古代王言为“命”,秦改“命”为“制”。汉代帝命分为四种,其二为“制书”。唐代用于大除授、大赏罚,改革旧政,宽赦降虏。宋代专用于拜三公三省等职和罢免大臣。撰制的官员称“掌制”或“知制诰”。元、明、清各朝沿用。帝王诏令用“制”作标题的极少,一般在诏书开头用“制诏”或“制曰”之类词语。其词皆四六骈俪,以便于宣读。历代著名的如陆贽《奉天改元大赦制》、苏轼《贬吕惠卿制》、周必大《岳飞叙复原官制》、周南仲《追贬秦桧制》等。民国后废除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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