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德国关于广播的国家协议》 : 1991年8月31日,由16个新老联邦州的总理签署。1992年1月1日生效。该协议包含一个共同部分和公共广播与私营广播两个特殊部分,将6个独立成章却又相互关联的国家协议串连、编纂在一起,从而体现出统一德国联邦广播法典的特性。该协议共分有八章128条。第一章国家广播协议,该章有5节38条,主要规定了德国双重广播体制中广播的开办与传播活动的规则,确定了广播和节目的定义。主要内容包括:广播是面向公众利用无联结线路或沿着或借助某一导体的电子振幅传送举办和传播的各种形式的语言、音响和画面等定义;协议明确了禁止播出的节目和青少年保护法的运用,其中主要禁播激起种族仇恨或暴力行为、美化战争或残暴及有伤人的尊严的节目、色情节目和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节目;规定了短新闻报道的禁止性条款、广告播出的要求、节目资助及节目资助者的有关条款。关于公共广播机构的规定主要有:公共广播机构的资金来源是广播费、广告收入和其他收入,德广联各台之间要实行财政平衡,并对其广告的播出加以限制。关于私营广播的条款有:开办私营广播需经批准;新闻报道要独立客观,实事求是;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广播或电视节目的私营台只能有一套节目以新闻为重点,而参股者不能施加主导性影响;私营台不得收取广播费,但可通过广告、其他收入、特别是接收者交付的酬金以及自己的资金来为节目集资等。第二章德广联广播协议,该章共8条。主要内容有:德广联有义务提供第一套电视节目;德广联各台可利用电视信号的间隙全日提供图文电视;可以共同出版介绍电视节目的刊物等。第三章电视二台广播协议。该章共分5节34条。主要内容包括:电视二台的承办者是各联邦州,其全称为“德国第二电视台”,提供综合性节目,图文电视,发行介绍电视节目的刊物;还规定了电视二台节目播出的要求及其领导组织电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和台长的组成及权限。第四章广播收费协议,共11条。第五章广播财政收支协议,共4节11条。第六章信息显示系统协议共16条。这三章分别就广播费的收取与上缴,广播费的使用及德广联各台的财政平衡,信息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详细的规定。第七章过渡规定,生效声明、生效。第八章失效。规定了原东、西德广播电视各法的失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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