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③

    稿酬 : 作品的使用者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在实施稿酬制的国家,作品一旦发表,例如在出版社出版,在报刊杂志上刊登,在广播电台中播放,在舞台上演出,作者都可按规定获得一定的报酬。稿酬的计算方法是作品的基本稿酬加上印数稿酬。基本稿酬的多少取决于一部作品的性质、质量、字数,一般以每千字为标准。对于美术、戏剧等特殊作品一般按件(部)支付基本稿酬。1958年以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稿酬办法。1958年以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稿酬制。1958年国家文化部颁布的《关于文学著作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规定了我国稿酬制的内容:凡公开出版的书稿,一律采用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计酬办法;根据不同类型的书稿,规定不同的印数稿酬递减率;把著作稿的和翻译稿的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加以区别;质量高的书稿给以较高的基本稿酬,有特殊价值的书稿应给予特殊鼓励。我国现行的稿酬标准是《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国家版权局1990年6月15日),其基本稿酬标准是: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必须从优付酬,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古籍整理(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古籍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古籍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每千字不超过15元(不付印数稿酬)。词书条目按著作稿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20%的基本稿酬。百科全书词条,每千字24元到30元,另增20%到30%的基本稿酬。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基本稿酬的40%到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到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到20%向原出版者付酬。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的百分比支付,其中印数在1万册以内的,以1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印数超过1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对于确有重要学术理论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1万册以内的,按1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作(国外未曾出版过),在中国首次出版也可按规定获取稿酬。出版社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社的付酬办法。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我国出版社通常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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