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③

    修改权 : 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精神权利之一,即作品发表前或再版时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修改的内容包括对原文错误、笔误之处的修正,增删变动或改变某些内容。“修改权”还有禁止他人随意修改作品的涵义(即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但编辑对来稿进行文字加工例外。修改权是大多数保护精神权利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内容,但到底作者使用其权利的范围有多大,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规定禁止那些对作品所作的“任何有损其合法的知识产权利益或人身利益”的歪曲或增删,有的只禁止“不合理的”改动。有些版权属于法人的,则又只能由集体协商一致后才可修改,例如作为整体的电影作品、多人合作编写的字典词典和百科全书等等。建筑作品的设计者也可享有修改权。有些国家规定,未经原设计者同意,不得修改享有版权的建筑作品的造型设计,若对此作品进行了有损原作风格、声誉的修改,不得再把原作者的姓名标列其上。美术作品、声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者对其作品也享有这一权利。作者行使这一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即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的性质、特点,不能给出版者造成不适当的经济负担,前版出版后一定的时间才可修改,有关修改的权利应在出版或其它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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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书建筑 : 指历代典籍图书收藏者为藏书而专门建造的处所。通过专门建造的藏书处而使典籍不受自然和人为的损坏,很早以前就受到藏书家的重视。周代的藏书建筑样式虽然早已失传,但我们从周代负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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