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会意必以所重为主(语言)

凡会意必以所重为主(语言):

形训条例之一。会意字都合二文以上为一字,在这二文或两个以上的文中,字义有所偏重的,便从之以为部首。如《说文·句部》:“句,曲也。从口,丩声。”“句“之所以不入口部而另立一个句部,是因为“拘”、“笱”、“钩”三字为“句”之属。之所以“拘”字不为“手”之属而为“句”之属,“笱”字“钩”字不为“竹”之属、“金”之属而为“句”之属,是因为“拘”、“笱”、“钩”三字的字义偏重在句曲,因而《说文》另立“句”部。正如“钩”下段注所云:“按,‘句’之属,三字皆会意兼形声,不入‘手’、‘竹’、‘金’部者,会意合二字为一字,必以所重为主,三字皆重‘句’,故入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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