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暂行报律

    民国暂行报律 : 孙中山领导的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报刊法规,于1912年3月4日颁发,由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叫民国暂行报律,主要内容有3条:(一)已出版和将出版的新闻报刊应向政府注册;(二)散布流言破坏共和国体者,发行人和编辑人坐以应得之罪;(三)因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毁人有权要求更正;不更正时,经被毁人控诉,酌情处罚。颁布后,立即遭到以“监督政府”自居的《大共和日报》等报纸的反对,上海报界俱进会等新闻团体也表示拒不接受。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立即下令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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