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1990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该行政法规共有20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贯彻实施该《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91年4月20日发布《〈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部门行政规章共分6章40条。对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有线电视节目管理、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所负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92年2月19日和6月17日分别发布《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有线电视台、站转播和自办节目及有线电视技术维护工作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全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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