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5年8月26日发布。全文共7条。《通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明令禁止私人从事营业性的录像放映。私人拥有的录像机,只能作为家庭电器使用,不得卖票,招揽观众,从事营业性录像放映。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和非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可把录像放映作为内部进行教育的手段,但同样不得卖票、进行营业性的录像放映。由国家主办的城乡文化馆、俱乐部等宣传文化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文化宣传活动,在当地播放录像。但只能向观众收取最低限度的成本费,严禁以此牟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严禁走私、进口、录制和放映反动、淫秽、恐怖凶杀和散布封建迷信思想的录像带。进口外国及港、台录像带的权力,收归中央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审查批准。此外,还对加速发展我国录像带的制作、出版和发行事业作了规定。全文见本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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