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论 : 继“自由主义”理论之后提出的一种西方新闻传播理论。最早是由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和它和成员威廉·霍京提出的,主要著作有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自由和负责的报刊》和威廉·霍京的《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自由主义理论认为靠个人的理性、自我纠正和自由辩论,真理即可出现;社会责任理论则不相信个人理性和自我纠正的功效。社会责任论者反问道:“如果一个人要把一切原则都放到辩论的熔炉里,那么什么是给辩论作结论的原则呢?又有什么办法从一些主观推测的、无休止的反复交锋中摆脱出来呢?”(《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那会没有人宣布自己胜利还是失败了;况且野心家、骗子、自私自利的人并不信守理性。自由主义理论认为言论自由能导致真理的发现,然而真理即使在自由主义论者那里也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如对弥尔顿来说,真理是清教徒的上帝的意志,因为他是从清教徒立场出发的。社会责任论认为,即使言论自由不能导致绝对真理的发现,至少能导致较小的真理、暂时的真理、起作用的真理;言论自由的价值,是把社会冲突从“暴力的水平”提高到“讨论的水平”。(《一个自由和负责的报纸》)社会责任论还认为:一、自由主义理论是消极的“不受外界限制的自由”;社会责任论是积极的“有作为的自由”,它要求有“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必要手段。就是说,新闻自由对于没有传播媒介的人来说是空话,只有由政府或非营利性质的传播媒介才能履行新闻自由的权利。二、报刊本身也承认,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可以放弃自由的发言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报刊曾自愿接受政府检查。三、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如果一个人不负担对社会的责任,运用言论自由去煽动仇恨、诽谤、说谎、玷污真理,那么他就失去了自由的权利。四、听任不受约束的精神来经营报刊、广播是很成问题的。公民有被告知的权利,如果传媒不能满足其要求,政府应该干预,以行政命令和立法的种种办法保护公民的利益。五、言论自由的法律权利也是有条件的,甚至自由主义理论对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例如关于不准诽谤、淫猥、煽动暴乱和叛乱的法律。言论或出版物侵犯了公认的个人权利或主要社会利益时,就应加以限制。如在这方面有新恶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就可以加以扩大。大众传播的实践和20年代及其以后的广播电视的兴起,使一些国家的政府成为社会责任理论的促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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