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 介词“与”有以下两种常见的用法:
(1)介绍动作行为涉及的对象,与现代汉语的介词“跟”“和”“同”用法相同。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秦王使使者告赵王,欲与王为好。”柳宗元《三戒·永某氏之鼠》:“昼累累与人兼行。”《资治通鉴·汉纪》:“诸将吏敢复言当迎操者,与此案同。”
(2)介绍动作行为所依赖、凭借的事物,可译作“用”。如《史记·酷吏列传》:“始汤为小吏时,[田甲]与钱通。”“与钱通”就是“用钱(同他)交往”。
介词“与”常常可以省略宾语“之”。如《史记·李斯列传》:“乃召高,与[ ]谋事。”“与谋事”即“与之谋事”,“之”代“赵高”。《商君书·更法》:“拘礼之人,不足与[ ]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 ]论变。”“与言事”即“与之言事”,“与论变”即“与之论变”,“之”分别代“拘礼之人”和“制法之人”。译成现代汉语时,被省略的宾语应当补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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