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变体 :
英国语言学家R.A.赫德森定义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分布的一组语言形式”。所谓“社会分布”是指一群接受和使用某一些语言形式的人。语言变体指由具备相同社会特征的人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中所普遍使用的某种语言表现形式。语言变体既可以指称语言、方言或语体,也可以指称单个的语音、语法或词汇项目。总之,可以用来指称各种层次上的语言存现单位。甚至一种语言变体内还可以含有其他的变体。
“语言变体”是在赫德森所构建的描写语言变异性特点的概念系统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他指出,如果把“语言”看作是包括世界上所有语言在内的一种现象,“语言变体”则可用于指语言的不同表现形式,恰如“音乐”视为一种一般现象,然后区分不同的“音乐变体”那样。使一种语言变体不同于另一种的东西就是语言变体所包含的语言形式。据此可以把任何一种语言都称为“语言变体”,如英语、法语、伦敦英语、足球评论英语等。
“语言变体”虽是一个笼统的术语却给社会语言学家带来了很多方便。其一,“语言变体”把通常称为语言、方言和语域的东西都包括在内,这样可以避免采用先入为主具有价值判断的名称来标记,使社会语言学家能够客观中立地对待研究对象。其二,“语言变体”作为标记单位,这一中性词可以避开是“方言”还是“语言”的争论。其三,当有些“方言”和“语言”要根据某种需要归类在一起,采用“语言变体”这个通称,行文就方便多了。
语言变体可以进行多角度划分,可分为“标准变体”与“非标准变体”、“地域变体”、“社会变体”与“功能变体”等。
“标准变体”与“非标准变体”:标准变体一般是以某种地域方言为基础,经过不断的规范而形成的,所立足的方言区通常是全社会最有影响的地区。例如,汉语普通话是在北方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汉语的标准变体。凡是同标准变体相对的方言就成了非标准变体,它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要比标准变体低。但就某个地区或更小的范围来看,有时非标准变体在人们心目中所享有的威望比标准变体还要高。
“地域变体”“社会变体”与“功能变体”:语言的变异有的跟地域相关,所形成的语言变体称之为“地域变体”;有的跟说话人的社会身份(包括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有关,所形成的语言变体称之为“社会变体”;有的跟使用语言的场合有关,所形成的语言变体称之为“功能变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