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规范论

    文化规范论 : 关于大众传播对社会所产生影响的一种理论,指大众传播媒介通过信息传播为社会公众提供解释社会现象和事实的“参考构架”,从而形成能够影响人们道德和文化的规范力量。
1966年,美国传播学者梅尔文·德弗勒在 《大众传播理论》 中最早提出。按照德弗勒自己的解释,“文化规范论的主要内容是大众媒介通过有选择地表现以及突出某种主题,在其受传者中造成一种印象,即有关其突出的命题的一般文化规范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构成或确定的。由于个人涉及某命题或情景的行为通常受着文化规范 (或者说一个行为者所理解的规范) 的指引,这种媒介就间接地影响到了行动。” (转引自赛弗林、坦卡特 《传播学的起源、研究与应用》 中文版第265页) 德弗勒的意思是说,大众媒介通过有选择地提供信息或突出某些问题,使受传者体会到或知道什么是社会上所赞同或认可的价值、信仰与行为规范,从而迫使受传者根据公认的规范行事,采取社会文化规范认可的行为。例如,在晚会上,一个人能够争论、喝酒到什么程度而不至于有失体统? 什么样的不满才能值得一个人去动武?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文化规范。大众传播通常为这些问题提出答案,从而起到一种文化规范的作用。
文化规范是整个社会或一定社会集团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又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而发展变化。大众媒介所传播的讯息总是及时地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的“参考构架”,使人们主动地作出相应的行为调整。这样,人们的行为也就日趋符合于整个社会文化规范。因此,大众媒介不仅传播文化,而且是文化内容的选择者和创始者。大众传播对于促成社会一体化的文化规范,负有极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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