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酬金管理 : 保护电视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和节目制作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及措施。电视节目酬金包括:文字作品稿酬,音乐作品稿酬(含歌曲、交响乐、器乐曲等),口述作品稿酬(含电视教学),戏剧作品稿酬,曲艺作品稿酬,表演者酬金,电视节目(电视剧)演播费等。国外对电视节目酬金一般依著作权法管理,采用合同形式。电视节目付酬有一次性付酬和按播放次数付酬两种。目前我国的电视节目酬金管理依据著作权法和部门规章。电视台使用作品制作电视节目和播放作品采取一次性付酬方式。使用未发表的作品制作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付酬,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制作电视节目,可不经许可(除声明不许使用外),但应按规定付酬。电视台制作电视节目,应当同作者、表演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付酬标准和方式。电视节目酬金标准分别适用于各级电视台和电视剧制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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