拗救 : 在格律诗中,凡句中平仄声安排不合格律的句子,称为拗(违拗的意思)句。句中不合格律的字称为拗字。拗句是由拗字造成的。造成拗句是指句中的二、四、六这些节奏点上的字、五言句中的第三字、七言句中的第五字不合律。诗中出现拗句,一般都加以补“救”,叫“拗救”。 “救”的办法是,当一处出现拗字,又在另一处再造成一个拗字,以拗救拗,使平仄字声的分配能维持一种均衡状态。凡拗句经过“救”的,就算合律,即所谓“变而能律”,也就成了诗的一种格律。拗句的补“救”办法,又分当句自救和对句相救两种。如毛泽东《七律·答友人》第七句“我欲因之梦寥廓”是“仄仄平平仄平仄”,不合“仄仄平平平仄仄”的规定。第六个字该用仄声,却用了平声,因此就在第五个字的地方补了一个仄声字救过来了。这是本句自救。又如白居易的五律《赋得古原草送别》第三句“野火烧不尽”是“仄仄平仄仄”, 不合“仄仄平平仄”的规定。即第四字该用平声,却用了仄声。这叫拗。对句“春风吹又生”是“平平平仄平”,不合“平平仄仄平”的规定,第三字该用仄声,却用了平声。这又是 一拗。这样出句拗,在对句中再拗,就救过来了,这是对句相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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