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队伴奏写作的基本原则 : 使用乐队给声乐或器乐独奏作伴奏时,乐队的规模(编制)要根据乐曲体裁、内容而定。对于作品体裁规模较大,例如大型声乐套曲、器乐协奏曲,内容有戏剧性矛盾冲突,或要求气势磅礴的情况下,即使给独奏乐器写伴奏时,也可用较大乐队,但如给轻音乐型的声乐或器乐作品等伴奏时就不宜用大乐队。乐队伴奏写作要坚持“你简我繁,你繁你简”的原则。绝对避免伴奏部分有喧宾夺主的情况,以及妨碍人声或独奏乐器在对音乐的感情抒发方面的表现。乐队“体积”的增减、色彩的变化和音乐节奏方面的对比等,要从有利于这种表现的体现及对这种表现的支持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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