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作状语 : 在现代汉语里,普通名词不能作状语,古代汉语里,名词可以直接放在动词前,起修饰限制作用,作动词的状语。有以下五种情况:
(1)表示比喻。名词放在动词前,比喻动作行为的状态和方式,可译作“像……那样”或“像……似的”。如《史记·淮阴侯列传》:“天下之士,云合雾集,鱼鳞杂沓,熛至风起。”名词“云”“雾”“鱼”“鳞”“熛(火花)”“风”分别放在动词前作状语,表示“像云那样聚合”,“像雾那样集中”,“像鱼鳞那样聚集在一起”,“像火花迸飞似的爆发”,“像风一样刮起”。柳宗元《封建论》:“周有天下,裂土田而瓜分之。”“瓜”作状语,表示“像切瓜那样”。
(2)表示对人的态度。可译作“像对待……似的”。如《战国策·赵策》:“[秦]虏使其民。”名词“虏”放在动词前作状语,“虏使”就是“像对待奴隶那样役使”。司马迁《报任安书》:“倡优畜之,流俗之所轻也。”“倡优畜之”就是“像对待艺人、乐人似的畜养我”。《史记·项羽本纪》:“君为我呼入,吾得兄事之。”“兄事之”就是“像对待兄长那样对待他”。
(3)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可译作“在……(地方)”“到……(处所)”。如《韩非子·五蠹》:“山居而谷汲者腊而相遗以水。”名词“山”和“谷”分别放在动词“居”和“汲”前作状语,表示“在山上居住”和“到溪谷打水”。《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夫以秦王之威,而相如廷叱之,辱其群臣。”“廷叱之”就是“在朝廷上叱骂他”。《史记·淮阴侯列传》:“淮阴屠中少年有侮信者……众辱之。”“众辱之”就是“在众人面前侮辱他”。
(4)表示动作行为使用的工具、手段。可译作“用……”。如《汉书·霍光传》:“群臣有后至者,臣请剑斩之。”名词“剑”放在动词“斩”前作状语,表示“用剑斩杀”。《史记·淮阴侯列传》:“上曰:‘人告公反。’遂械系信。”“械系信”就是“用(拘束手脚的)刑具束缚韩信”。《列子·汤问》:“箕畚运于渤海之尾。”“箕畚运”就是“用簸箕运”。
(5)表示动作行为依据的形势或道理。可译作“按……(原则)”或“根据……(规定)”。如《史记·陈涉世家》:“失期,法皆斩。”“法皆斩”就是“按军法规定都该斩首”。《战国策·赵策》:“义不帝秦。”“义不帝秦”就是“根据义的原则不尊秦为帝”。
有些名词作状语后与其修饰的动词结合在一起,经常使用,到现代汉语中便成为一个复音词,如“席卷”“鸟瞰”“鲸吞”“蜂拥”“瓜分”“响应”“蚕食”等;有的成为固定词组,如“狼吞虎咽”“土崩瓦解”“风起云涌”等。名词作状语和名词作主语位置相同,都用在动词前,但两者表示的意义及语法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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