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的空间 : 通过电视艺术手法创造的,作用于观众感受的空间形式。电视的空间概念是与电视的时间概念紧密相连的,由于电视表现的是连续活动的影像体系,从而把时间因素注入到空间画面之中。
电视空间的特点:电视的空间是一种具有假定性的空间形式,它在二维的平面上再现三维立体形态的影像。它同其他艺术的空间形式有着明显的差异。戏剧的舞台空间虽然受到限制,但它没有改变原有空间的容量和物质性。建筑、雕塑等艺术,它们本身也是以物质空间为依托而存在的。而电视的空间并不是现实空间本身,而是一种幻觉的空间影像。电视摆脱了空间的物质性质。电视的空间还是一种具有运动性的空间形态。它是造型运动借以存在的基础。它可以通过摄像机直接再现运动着的空间形态,也可以通过剪辑重新构成一种经过创造和组织的美学空间。电视的空间又是一种由局部表现整体的空间形式。电视画面可以“缩万里于咫尺”,退居高山之巅了望浩荡的东海;也可以“展毫厘成宏幅”,近逼显微镜前观察微小的物质构成。这种表现空间的无限性是从整体意义上讲的,而每个具体画面所展示的空间范围却是有限的。屏幕的画框是对广阔的现实世界的选择与省略,它打破了人眼正常视域的限制,根据创作者的意志被分割成不同视点、不同景别的局部画面,通过这种局部空间的重新组合,与整体的现实空间联系起来。
电视的空间构成:电视的空间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再现的空间,一种是构成的空间。
再现的空间,通过摄像机的记录性和运动特性再现物质的直观行为空间,从而使人产生真实的空间感。摄像机的多种运动形式——推、拉、摇、移、升、降等——不断变换着视点并改变着画面的空间格局,在连续的运动形态中展现完整的空间统一性,而观众在连续时间的流动空间结构中,得到空间再现的知觉。这虽不是真实的现实,但它却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屏幕形象与现实的隔阂。
构成的空间,不是真实空间在屏幕上的直接反映,而是把一系列记录着真实空间的影像片断,经过选择、取舍,重新组合后构成的新的空间形态。电视正是利用这种“创造出的空间”把观众带到一个特殊的世界中去的。它利用画框把空间分割、压缩,又利用人的视觉和心理机制使空间扩展、延伸。在一种独特的运动形态中提供了空间表现的自由。镜头的空间性质通过剪辑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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