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制电视、录像作品权

    摄制电视、录像作品权 : 指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首次把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权利。由于录像技术、电视广播技术等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摄制过程与摄制电影的过程有许多相似之处。这种以类似拍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也属于著作权的领域。但是仅把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则不视为摄制电视录像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摄制电视、录像作品,应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摄制电视、录像作品的制作者享有。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该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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