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 : 国民党管理全国官办和民营广播事业的决策机构,全称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1936年2月成立于南京。该会由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宣传部、交通部、教育部、内政部等国民党党政有关部门组成。陈果夫任主任委员,吴保丰任副主任委员。1936年10月起,该会先后制定《指导全国广播电台播送节目办法》等法令,并于同年12月15日开始审查各广播电台的播出节目。抗战时期迁至重庆,战后又迁回南京,1946年9月举行过第三十次会议后不久即结束。
《装设广播无线电收音机登记暂行办法》
1930年7月1日,由国民党政府交通部核准公布、施行。1931年4月10日又进行了修改。1934年明令废止第12条。
本办法规定,凡为收听无线电新闻、演讲、商情、音乐等项而装设广播无线电收音机的,都应请求登记。登记证一概不准顶替或租借。装户如要停止收听广播无线电时,应即将机器及天线拆除,同时申请原登记机关注销并缴还登记证。
凡私自装设广播无线电收音机未遵照本法领取登记证的,一经查出,除没收机器外,并酌情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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