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大众传播系统基本法:南斯拉夫报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系统的基本法,1985年7月17日经议会联邦院通过,由主席团主席和议会主席颁布执行。全文共10章53条。《基本法》对报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的创办条件、出版和播放条件、传播的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身的社会利益、财政来源等作了原则的规定,并对报道来源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法还规定,大众传播系统作为社会主义自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社会监督。新闻报道的发表和传播自由,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受限制或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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