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息自由法案:美国国会1966年通过,1967年7月4日生效。亦称“情报公开法案”。该法案规定:公民有权使用政府的文件、记录、政策声明等档案材料。如申请遭到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如认为该项材料不应保密,有权判决政府向申诉人提供。该法案规定了9项例外,即有9类材料属于行政特权或私人、企业秘密的性质、不予公开,如总统特别命令保密的国防或外交机密文件,为执行法律而编纂的调查性档案,特别法令所规定的保密文件,以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档案、病历等。由于这一法案一方面规定公众有权申请使用政府文件和材料,另一方面又把众多的材料划归“例外”加以保密,美国新闻界对此深为不满。据统计,该法案生效之后10年,据此提出的申请25.5万起,其中新闻界的申请仅96起。1974年,美国国会又制定了该法案的补充法案,削减了一些例外,缩小了保密范围。该补充法案还规定:政府应于接受申请10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因遭政府拒绝可起诉,如果胜诉,诉讼费用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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